原标题:广东多家医院医务员购疫苗吃回扣,涉长春长生产品
广东湛江多家医院的医务人员在采购疫苗的过程中,吃医药公司业务员或销售人员的回扣。据记者今天(7月22日)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湛江两级法院自2017年11月起至今年6月,共在该网公开了5宗涉疫苗采购的受贿行贿案,其中受贿案4宗、行贿案1宗,5宗案件中均有涉及长春长生的疫苗产品。
5宗案件共6名被告人中,5人一审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另1人一审被判缓刑。在其中一宗案件中,湛江吴川市疾控中心原主任梁康斌一审被判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湛江检察机关以该案“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疫苗领域职务犯罪”等为由提出抗诉,成功促使梁康斌二审被改判。
个别医院科室吃“回扣款”人人有份
梁小静和连蕴斯此前分别是湛江市赤坎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赤坎区保健院”)儿童保健科主任、副主任。
湛江市赤坎区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赤坎区保健院主要通过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二类疫苗。2009年年初的一天,广东立晖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晖公司”)湛江地区业务员麦某找到赤坎区保健院儿童保健科主任梁小静,向梁小静提出希望该院在采购以及使用二类疫苗过程中能支持立晖公司代理的长春长生水痘、流感、华北乙肝等疫苗产品,同时承诺送“回扣款”给梁小静。
“麦某为了我单位在采购疫苗时能选购他公司的疫苗产品而送钱给我,他向我说之后按照我院采购疫苗的数量计好处费给我,即乙肝每支1.5元、水痘每支5元、流感每支3元计算。”梁小静在供述中说。
后来,该院在采购二类疫苗过程都有选用立晖公司代理的疫苗产品,麦某共送出“回扣款”1.5万元。梁小静每次收到“回扣”后,经与连蕴斯商量,除留下部分钱用于科室购买办公用品外,每次梁小静分得500元,连蕴斯分得300元。
在另一宗梁小静、连蕴斯收受广东仁兴药业有限公司李某送“回扣款”的事实中,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李某共送给梁小静6.5万元,其中梁小静和连蕴斯共分得1.1万元,同科室的其余6人中,一人分得8000元、5人各分得6000元。
2015年11月,梁小静告诉李某说不想再拿“回扣”,此后退出拿“回扣”行列。之后从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3月,经连蕴斯提议,由该科助理医生潘某每月从李某处拿“回扣”,共1.5万元,除了留下部分用于科室购买办公用品外,都由连蕴斯、潘某等7人平分,每人各分得2000元。
湛江市赤坎区法院认定,梁小静、连蕴斯在医院采购疫苗过程中,共同收受回扣款共8万元,另外连蕴斯还分得潘某收受李某回扣款1.5万元中的2000元,均构成受贿罪且均为主犯。鉴于两人有自首、积极退赃以及将“其余款项分给工作人员及用于科室消费”等情节,赤坎区法院于今年4月判处两人均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科长杨某受贿案中,杨某利用其审批疫苗采购计划及管理疫苗接种部门的职务便利,伙同单位护士长收受疫苗供应商回扣款共12.3164万元,并为疫苗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审被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证人、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护士梁某在证言中说:“我们科室除了工资以外,每个月还有三四百元的疫苗回扣补贴。这些钱是二类疫苗供应商给的回扣费。我们在打针时没有建议打哪类疫苗,我们只会告知家长有免费的以及需要收费的两种疫苗,至于他们需要选打哪种疫苗,由他们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我们科室的疫苗回扣款一般都是平均分,主要是由护士长收到业务员的回扣费后,叫护士制表分配好金额之后叫我们签名认领,一般每个月有三四百元……因为这是领导组织发的,大家都有份,所以我们就没问什么收下了。”
疾控中心主任48次收受业务员财物共19万
5宗行受贿案件中,共有6名被告人。6人中,一审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有5人,另1人杨某一审被判处缓刑。在一审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5人中,湛江吴川市疾控中心原主任梁康斌案遭检察院抗诉。
梁康斌1961年7月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属湛江下辖县级市),大专文化,原是吴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以下简称“吴川市疾控中心”)。
一审湛江市赤坎区法院查明,梁康斌在2011年至2016年担任吴川市疾控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吴川市疾控中心采购二类疫苗过程中收受5人贿赂款共19万元。
这19万元中,有1.9万元属于收受立晖公司销售经理何某的。法院查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立晖公司销售经理何某到吴川市疾控中心找到梁康斌,向梁康斌提出希望以后吴川市疾控中心在采购二类疫苗过程中能优先选购立晖公司代理的疫苗产品,梁康斌表态支持何某。之后,吴川市疾控中心在采购二类疫苗过程都有选用立晖公司代理的长生水痘、流感、华北乙肝等疫苗产品。
赤坎区法院一审判决梁康斌犯受贿罪。鉴于梁康斌有自首、全部退赃、如实供述并真诚悔罪等轻判情节,并且梁康斌向公安机关举报高某贩毒并带领公安民警抓获高某,具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梁康斌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引发湛江检察机关抗诉。一审宣判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指令赤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书的主要内容为:梁康斌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48次收受5名业务员的财物共计19万元,数额接近巨大标准,受贿跨度时间长,行贿人员、次数众多,且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疫苗领域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虽然梁康斌具有自首、立功、退赃情节,但不宜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罪责不相适,请求依法纠正。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不宜对梁康斌免予刑事处罚,可对其适用缓刑。今年6月12日,湛江中院改判梁康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代理长春长生疫苗的业务员多次行贿
今年38岁、大学本科学历的麦某,案发前是重庆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曾担任立晖公司业务员。
法院查明,麦某在担任立晖公司业务员期间,共送给湛江某疾控中心仓管员黄某1.5765万元、赤坎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主任梁小静1.5万元、湛江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护士长龙晓虹1.3万元、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医院儿童保健科主任罗某1.3万元、湛江市赤坎区中医院计免室负责人王某0.8万元,希望这些医院在采购或使用二类疫苗过程中支持、选用立晖公司代理的长生水痘、流感等疫苗产品。
2016年9月19日,麦某主动到湛江市赤坎区检察院自首,如实供认其向黄某、梁某、龙某、罗某、王某行贿的事实。经该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该院次日决定对麦某行贿罪立案侦查。
湛江市赤坎区法院一审认为,麦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人民币6.4765万元,已构成行贿罪。麦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麦某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提供的疫苗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麦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6名被告人判罚情况】
●梁小静:湛江市赤坎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原主任,一审被判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连蕴斯:湛江市赤坎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原副主任,一审被判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梁康斌:吴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主任,一审被判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经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麦某:广东立晖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原业务员,一审被判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龙晓虹:湛江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原护士长,一审被判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杨某: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原科长,一审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