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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商品房吗?东莞买房首选网站2022-10-22
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商品房吗?东莞买房首选网站

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

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限价房就是给的硬性指示,是固定房价,开发商没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后者6250一。限价房作为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销售价格实行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高价。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属于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中低价房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和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中低价房”与“经济适用房”,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首先,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已有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其次,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第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虽然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商品房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成本结构不同;租售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价格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处置权和收益权。
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这一提法可追溯到1985年,当时科委蓝皮书"城乡住宅建设技术要点"中曾提及,"根据我国国情,到2000年争取基本上实现城镇居民每户有一套经济实惠的住宅"。1991年6月,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4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中提出了实施安居工程的方案,开始了以安居工程为主要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1998年,中国面临亚洲经济危机的冲击,对外贸易形势恶化,力图扩大内需来刺激经济增长。
 
住宅产业受到广泛重视。同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至此,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城镇住房问题以的形式被确立下来。建设部颁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是经济适用房的纲领性文件。1998年进行的房改,对于全体中国城市居民继而是全体人民都成了一项具有历史性转折的。房改取消了过去的福利分房,取而代之的是名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初衷是:城市中的大部分家庭都由为他们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所建造的商品房约占供应总量的10%~20%。
23号文旨在强调房屋公共产品特性,同时强调在其中的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以住宅为主导产品群对上游及下游产业多个物质生产部门具有极强的关联度,可带动经济增长。在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了12年后的今天,可以明显感受到就是现实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供给比例和目的已与23号文的初衷相距甚远了。2008年11月,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推出了在未来3年增加4万亿元的财政刺激计划,其中9000亿元是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占6000亿元,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项让人民心里有保障的民生工程,确实能为中低收入者排忧解难。作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担负着解决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任务,在住房供应市场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经济适用住房和价格的合理性关系到能否解决大多数家庭住房问题的关键。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给体系,也是我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位置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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